依新修正後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規定,只要駕駛人酒駕、毒駕、拒絕酒測,不管是否為車主,酒駕之車輛牌照將一律吊扣2年;另外,112年6月30日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2款,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」可處新台幣6千元到3萬6千元,並當場禁止駕駛;另同條第4項規定處罰車主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。嚴重超速從60公里下修至40公里,造成不少民眾因酒駕或嚴重違規超速被扣牌後,鋌而走險違法懸掛假號牌繼續上路。
臺東縣警察局為有效遏止偽造、變造車牌之違法行為,已通令所屬單位於各項攔檢勤務時加強查緝,並利用M-Police各項查詢app加強檢視比對車牌與所登記之車籍資料,或更進一步比對車身及引擎號碼是否一致;如民眾遇到車牌遭他人偽、變造因而收到違規告發單時,請就近前往派出所報案,由警察同仁協助完成報案程序並取得受(處)理案件證明單,再經監理機關查證屬實後將會撤銷受害車主違規罰單,且將免收換牌之相關規費,避免民怨維護受害車主權益。
另如所懸掛偽、變造號牌車輛屬於權利車時,領車人如僅持載明「使用權及保管權」之讓渡合約書,為避免影響車主及債權人相關權益及避免日後可能衍生之債權糾紛,將依規定發還車主,不發還權利車使用人;如領車人有爭議時,請提出民事所有權之訴訟,待法院判定所有權後才予以發放;警方依法移置保管車輛時,如發現為動產擔保車輛,將通知車輛所有人領回及同時通知債權人,債權人如取得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時,得依法院命令發還予債權人。
經統計,臺東縣警察局本年度已查獲假車牌案5件5人,交通警察隊隊長劉正達呼籲,除勿酒後駕車及遵守速限不超速駕駛外,車輛號牌屬特種文書,擅自偽造、變造車牌並懸掛於車輛行駛道路上,不僅違規更是犯罪行為,即除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規定,處以新臺幣3,600元以上10,800以下罰鍰及扣繳牌照外,另並須依刑法第212條、第216條偽造特種文書移送地檢署偵辦,請民眾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。
(記者:張 膺/台東報導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