社會

加強取締未「停」車再開 台東路口大執法

為降低事故傷亡,提升民眾行車安全,台東縣警局將自1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,針對「閃光紅燈」號誌、「停車再開」標誌或「停」標字路口,駕駛未停車再開之行為加強執法,以提醒用路人行經路口時要特別注意。 

台東警方將針對路口有「停」標示,駕駛人未依規定將強取締。翻攝台東縣政府

 

台東縣警局指出,有鑑於路口事故頻傳,在無號誌路口,常有車輛因未依規定停讓造成事故發生,並導致傷亡,成為常見卻鮮少被民眾重視的隱形危險。交通警察隊統計,截至去年12月26日為止,112年死傷交通事故件數達4358件,其中無號誌路口計635件,占總件數14%;而死亡件數則有7件,占總死亡件數47件的15%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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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中前3名易肇事無號誌路口為台東市中華路與復興路口8件、博愛路與信義路口8件、正氣路與杭州路口7件,路口發生傷亡交通事故頻率相當高。交通警察隊長劉正達強調,停車再開的規定並非新制,長期以來一直有相應的交通安全宣導。事實上停讓的關鍵在於將速度降為零,並確實確認左右有無來車後才可續行,並非網路上謠傳停讓要兩腳落地暫停3秒。

員警將針對路口有「閃光紅燈」、「停」字標示,未依規定速度降為0公里的駕駛加以取締。翻攝台東縣政府

交通警察隊表示,駕駛於路口看到紅燈閃爍的「閃光紅燈」號誌、紅色八邊形,中間有白色停字的「停車再開」標誌或白色停字的「停」字時,須將「速度降為零」,停車確認橫向無來車或行人後再開車。若駕駛違規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8款規定,「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,行經設有停車再開標誌、停標字或閃光紅燈號誌之交岔路口,不依規定停讓」,處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。 (記者劉逸撰/台東報導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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