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構就業機會均等的職場環境、保障求職者勞動權益,招募徵才應依據受僱者的工作能力、工作經驗等指標為僱用標準,禁止將年齡、性別、容貌等就業歧視禁止項目列入限制條件,台中市政府勞工局呼籲雇主,若違反就業歧視禁止規定者,依就業服務法可處30萬以上、150萬以下罰鍰。
求職中「容貌歧視」案件所佔比例30%。翻攝台中市政府
勞工局指出,而近3年來接獲民眾反映雇主涉及所有就業歧視申訴案中,「容貌歧視」案件所佔比例30%;容貌歧視是指「雇主因求職人或受僱人的臉型相貌美醜、端正、體格身高與殘缺等外在條件,而給予其不同的待遇。」例如,長相與為顧客帶位、點餐的工作內容無關,但雇主只因求職者長相,就不想錄取其為餐廰外場服務人員;或者刺青不防礙送貨司機的工作,但雇主單純因求職人身上有刺青就不錄取;又雇主以求職者頭髮太長,需配合剪髮才會錄取,而頭髮長短與保全人員門禁管理等工作內容無涉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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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工局長張大春表示,「就業歧視」是指雇主以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與執行特定工作無關的特質,決定是否僱用求職人或受僱人的勞動條件,雇主對此項特質的要求不平等、不合理。換句話說,雇主在做招募、甄試、勞動條件、陞遷、調職、獎懲、訓練、福利、解僱條件時,不考量求職人或受僱人的工作能力、條件或表現,而是考量與工作能力無關的「種族、階級、語言、思想、宗教、黨派、籍貫、出生地、性別、性傾向、年齡、婚姻、容貌、五官、身心障礙、星座、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」因素,進而造成求職人或受僱人失去與他人平等競爭工作的機會,就是「就業歧視」。
雇主若違反就業歧視禁止規定者,依就業服務法可處30萬以上、150萬以下罰鍰。翻攝台中市政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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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工局提醒雇主,招募徵才應依據受僱者的工作能力、工作經驗等指標為僱用標準,禁止將年齡、性別、容貌等就業歧視禁止項目列入限制條件,如徵才廣告註明「限身高160公分以上」;針對受僱員工也不可按不相關因素,如頭髮髮型、長短等,來評估受僱者表現,進而作為培訓、晉升、調職、裁員資遣的決定,違反就業歧視禁止規定者,依就業服務法可處30萬以上、150萬以下罰鍰。(記者陳品綸/台中報導)